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的鉴定

最近碰到一道案例题,王某是某机关的通讯员,专门负责写报道。他虚构稿件去报销,算诈骗还是贪污?
王某不是正式工,属于其他单位劳务派遣的,主体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是诈骗,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是判断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管理、领导、监督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那些不具有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不属于公务的范畴,因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追问

帮单位写报道不属于公务吗?

帮单位写报道不属于公务吗?

追答

不属于,这只是普通的工作任务,写报道本身并非公共事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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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30
贪污罪是由特殊主体才能够成的犯罪。贪污罪的主体直接关系到贪污罪的构成。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有,以下五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综上,王某不构成贪污罪。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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