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不真实新闻,作者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一、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概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以下简称“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由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因此,新闻侵权,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1]

  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对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新闻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方式体系,考虑《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方式,而不应游离于其体系之外。但是,由于新闻侵权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不是均可适用于新闻侵权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也不仅限于《民法通则》所列举的规定之中。

  首先,新闻侵权是一种侵权责任,《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般仅适用于违约

  行为的责任方式,诸如支付违约金等对新闻侵权是不适用的;

  其次,新闻侵权是在新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且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并不直接以受害人的财物及人身为侵害对象。因此,对直接侵害财物和人身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诸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对

  新闻侵权不适用;

  再次,新闻侵权主要是侵权人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工具而为侵权行为,这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因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能完全涵盖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权可以也应该有自己的一些独特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具体来说,适用新闻侵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1)更正;(2)停止侵害;(3)赔偿损失;(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

  赔礼道歉;其中,更正是新闻侵权所特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既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财产的新闻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人身的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主要是适用于财产损害,但在一些特定的新闻侵权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精神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财产损害。五种方式中,赔偿损失一般被称为“财产责任方式”[3],其余四种一般被称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由于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以非财产损害为主,所以,新闻机构对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也以非财产责任方式为主,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辅之。下面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别述之。

  二、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及内容

  (一)非财产责任方式

  非财产责任方式是指采用非财产给付的方式对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非财产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受害人通过必要的积极或消极的法律行为达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并不造成财产转移的法律效果。

  1.更正。更正即新闻媒体在发现差错以后,通过发布公告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真实事实或错误内容的做法。[4]本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比较轻微,行为的侵权性质较弱的情况,例如:非由于新闻媒体的故意发生了排版、编辑等技术上的失误,而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构成了侵犯,如其显著轻微,一般情况下,应由新闻媒体在邻近下期或近期出版物上,刊载更正文字。确认本种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杜绝虚假新闻的产生,捍卫新闻真实性的原则。[5]

  2.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是指要求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适用本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地制止新闻侵权行为,防止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停止侵害是新闻侵权行为发生后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一选择方式。[6]针对停止侵害涵盖的界定,我们认为采用停止侵害方式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1)停止侵害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不可适用本方式。侵权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停止侵害则表现为对这个过程的外力中断,如果侵权行为已经终止,则客观上只表现为静态的损害后果,对静态的损害事实进行外力中断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2)停止侵害的适用对侵权人及公共利益的影响一般不能超出原告通过本方式所能避免的损失。新闻侵权往往指新闻侵权人所做的特定的新闻报道,如一味地强调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而武断地采用停止侵害,则可能对侵害人所做出的未侵权的新闻报道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侵权人直至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

  (3)侵权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不可弥补性。[6]新闻侵权通常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其损害后果不可逆转,如果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将对受害人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应采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谓消除影响,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在发生了新闻侵害他人权益后,在相应的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做法;恢复名誉则是指新闻媒体因新闻侵权而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后,采取必要措施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的做法。采用本方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侵权的新闻机构承担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方式一致。因为新闻报道往往有特定的受众群体,新闻侵权所产生的影响也往往首先波及到特定的受众群体,如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方式不具有一致性,此等补救措施则在实践中难以收到成效。这也是新闻侵权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的特点之一。

  (2)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应当及时。因为不良影响的存续期间越长,其再传播的方法与途径越多,扩大的可能性越高,对受害人更为不利,同时也增加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难度。

  (3)侵权人采用本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时,必须注意不能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侵权”。一般来说,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都是公开进行的,所以用以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声明、稿件的内容,事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

  4.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的行为。法律上的赔礼道歉不一定建立于侵权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它是侵权人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赔礼道歉是以公开的书面形式进行的。但是,赔礼道歉不应以公开形式为要件,加害人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向受害人秘密进行。如果赔礼道歉以公开形式为必备要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也就具有了某种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性质。

  在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而且为受害人接受,为人民法院所认可的,尽管可以不公开,但应将这一事项明确载入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

  (二) 财产责任方式

  1.财产损害赔偿。新闻侵权不仅对受害人人身造成损害,有时也体现为致使受害人承受金钱上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积极损失)和预期可得收入的减少(消极损失),财产损害赔偿即指侵权人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相应地给予补偿。在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中,财产损害赔偿的侧重点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而非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在适用财产损害赔偿这一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时,应坚持补偿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协调的原则。

  2.精神损害赔偿。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对于因其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名誉等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用金钱形式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方式。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表示,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现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其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者等三项功能。[7]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惩罚性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对侵权人的处罚较重,同时,其基本功能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作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后续补救手段使用。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对于非财产损害,通常应以非财产方式予以救济,只有当其他非财产责任方式无法完全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时才可适用。

  (2)只有当新闻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只有侵权人的主观上具有当罚性时才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侵权人是出于轻微的过失或意外事故,则对其无惩罚之必要。

  (3)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精神损害,而不适用于财产损害。

  (4)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应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人格形象、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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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7
放一堆案例做参考……

《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50例》
1.有罪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尹冬桂诉长江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2.法院不应当成为名誉权纠纷的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民主与法制社侵害名誉权案
3.法官名誉权的特殊保护——郑进民诉新疆商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4.死者名誉亦受法律保护——郭小川遗孀及子女诉贺方钊与媒体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
5.针对群体的言词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齐宝山等189名蒙古族大夫诉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侵害名誉权案
6.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作为名誉权案件的侵权结果地——上海国际电影节办公室诉华商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7.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是判断名誉侵权成立与否的逻辑起点——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诉羊城晚报社、汪令来侵害名誉权案
8.名誉侵权不以“点名”为要件——程国强诉烟台日报社、曲全承等侵害名誉权案
9.能被他人辨识是作品指向性的关键——张勇、曾清炎等诉湖北日报社、襄樊日报社、程天友侵害名誉权案
10.将活人报道成去世不一定构成侵权——陈家镛诉科学中国人杂志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11.一般人认为消息来源合理可信,媒体即有豁免权——广州侨房公司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
12.网络消息再传播的求证责任区别——文清诉重庆商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13.有“事实根据”不等于有“客观事实”——余秋雨诉肖夏林侵害名誉权案
14.盖公章的新闻稿失实媒体难以免责——李庆、刘让诉鹤壁日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15.连续报道不是新闻侵权的“免罪金牌”——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辽宁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16.依据网络信息发表评论无须向网站和当事人核实——肖传国诉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17.可以大胆质疑,切勿轻下断言——陈建民诉北京科技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18.既然是评论,就存在褒贬——唐治军诉羊城晚报社、株洲广播电视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19.学术批评:即使“上纲上线”,也要适度宽容——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20.在学术争议面前,司法必须保持克制——赵季平诉刘鸿志、羊城晚报社、法制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21.演员仗义执言,何需躲躲闪闪?——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湖北省文化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吴柯蓝侵害名誉权案
22.权利冲突与法益衡量——宣科诉吴学源、艺术评论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
23.唯一的特许权:准确和不准确的理解与适用——刘景全诉河南省遂平县广播电视局等侵害名誉权案
24.“特许权”保护与“已经更正”抗辩——李基武诉深圳商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25.媒体发表政府不公开文件不受特许权保护——韩西宾诉陕西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26.公众人物的特殊义务:宽容媒体监督,容忍轻微损害——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
27.自愿成为公众人物岂能忌讳公众批评——张钰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张纪中、黄健中、于敏侵害名誉权案
28.抨击公共官员舞弊,虽言辞激烈亦不构成侵权——吴敢诉袁成兰侵害名誉权案
29.负面评价的评选活动有营利性传媒应承担相应责任——臧天朔诉两网站侵害名誉权案
30.消费者的批评和评论不应认定为侵害经营者的名誉权——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诉张慧琴侵害名誉权案
31.患者知情权应受保护,医疗服务行为须受监督——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诉中国消费者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32.网络评论质疑在更正后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唐春祥诉中国青年报社、黄晋章及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33.应给媒体刊登“读者来信”更大的法律空间——陈友贵等诉四川法制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34.主动新闻源对新闻失实要承担法律责任——张铁林诉周美凝、成都商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35.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者和作者的民事责任——文登培训学校、陈文登诉北京娱乐信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36.信息提供者何时对新闻失实不承担责任——于桥等诉王任直、《三联生活周刊》侵害名誉权案
37.转载媒体不应承担与原发媒体相同的责任——唐季礼诉青年时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38.网站对博客负有监管责任——陈堂发诉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39.名誉侵权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条件及尺度——朱江洪诉仲大军侵害名誉权案
40.媒体侵权应着重以更正致歉的方式救济——恒升电脑公司诉王洪、生活时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41.法人名誉权受损应考虑予以一定的商誉赔偿——成都轻工大厦诉商务早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4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以用答辩的方式消除影响——呼益经诉安阳人民广播电台侵害名誉权案
43.网络隐私权可以作为他人主张名誉权时的抗辩事由——德楹、高原诉赛龙网侵害名誉权案
44.披露隐私需要权利人明示许可——李××诉郝冬白、兰州晨报社、现代妇女杂志社侵害隐私权案
45.五十万元精神抚慰金的启示——张××诉湖南电视台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案
46.司法审判中对隐私侵权的认定应有别于名誉侵权——李××、郑××诉金华日报社、陈更侵害名誉权案
47.名誉权与隐私权均应单独保护——刘×诉南方都市报等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案
48.新闻人物形象合理使用与商业使用的界限——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害肖像权案
49.中国新闻官司第一案:让人一声叹息——杜融诉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
50.令人担忧的刑事制裁——訾北佳制作“纸馅包子”虚假新闻被判“损害商品声誉罪”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10
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况,就可以对媒体提前诉讼。
1.你有证据证明新闻单位报道确属不实
2.媒体的不实报道对你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
3.媒体的这种不实报道是因为媒体的工作疏忽甚至故意,如果媒体在报道你的时候,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获得尽可能全面的信息,但最后的报道还是错误的,那媒体是不承担责任的。比如说,关于你的报道涉及到了公共利益,媒体找你核实,你拒不回答媒体的提问,媒体这时候的报道尽管事后证明是错的,也不承担责任。
4.爆料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很难说,要看他的动机。比如,他有意诱导媒体报道出现错误,他和媒体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他就是想挣点报料费,甚至跟你有仇,但只要就他的认识能力完全告诉了媒体(而没有诱导媒体出错)这条线索,即使这条线索被证明说错的,爆料人也不承担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6-26
可以要求他在同一新闻媒体或多个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可以向发布虚假新闻的单位提出经济赔偿
你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备打官司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25
社区领导为了自已的利益,为了在政府领导面前突出自已,私自叫某新闻单位刊发我说的语言,其实,我根本就没得说过那些话。请问,社区领导和新闻单位算不算是侵权?我又该怎么去维权?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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