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辞职不让走怎么办

如题所述

1、职工已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到期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如工资等已经结清,且无需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无需开具离职证明的,员工可直接自行离职。
2、职工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到期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如工资等员工应得收益未予结清的或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到劳动局监察支队投诉
2)、如监察支队不能给出满意答复,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但不如先监察,一般监察也能解决问题)
3)、如果仲裁不理会,直接到法院起诉。
辞职是员工的自由,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员工充分享有辞职自主权。
无论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还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还是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二十年的员工,只要员工想辞职,随时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借口。
辞职提前预告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在非试用期提出的,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为避免日后扯皮,无论是试用期内还是非试用期,都建议用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为好。
员工辞职,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这是很多HR存在的误区。
通知和申请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含义,其区别在于,前者是“我告知你我不想干了,与你同不同意无关,无论你同不同意批不批准我都要走,谁也别想拦住我”,后者是“我向你申请离职,需要经过你同意我才能走,你若不同意我就走不了。”
所以,凡是员工辞职的,只要履行了提前预告义务,预告期满后,除双方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员工继续工作。
同时,在预告期内,双方都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提前或延后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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