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的土地证

我们是华侨,持有52年的土地证,国内的变迁并无告知,如今被圈走了。

195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效力的。仍持有195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986年土地管理法出台后,进行了宅基地登记确权。30年前只要在建厨房时经过了确权登记,那他的土地证就没有效力。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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