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不是70年产权什么的啊,是房子本身从建好以后的规定使用年限。
家里的房子是56年建的3层楼的红砖房,在市中心,到现在已经67年了,房子就一层木地板隔着,不像现在的房子都有一层水泥然后再铺地板,非常不隔音,楼上稍微有点动静都听的很清楚,为这个邻居之间闹的很不愉快,已经是多年的矛盾,警察和居委会都介入调解过,但是没有效果。而且最近还有人来修过房子外墙,看样子短时间不会拆。想问下有没有规定房子建了多少年就必须拆除的?像这种房子结构已经影响人的正常生活,特别是小孩在家连跑一下都不行,这种情况能不能向某单位反映解决问题的?
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谢谢!
摘要:
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是七十年,那么有人或许就会有这样的疑问,七十年以后房屋的所有权何去何从,到期以后应该怎么办?不要着急,现在为您解答商品房使用年限到期的问题。
商品房使用年限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为两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针对该两种使用权的续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不需要老百姓再提出续期申请或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但“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能自动续期,而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期。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上面提到的商品房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增与。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义务和权利随之转移。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从信访提到的年限减少是因为房地产公司在受让该宗土地时已经计算土地出让年限,再次转让给信访人时根据转让的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核减。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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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有安全问题,那是政府修复还是自己修复?
追答看房子的所有权归属,你是租的公房,由政府负责;是你自己的房子,由你自己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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