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6月15日与公司签订了半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的上班时间为6月28日,在上班日之前可以解决合同吗?

但是劳动合同上面的签订时间是从6月15日,由于考虑到该公司的真实性问题,我28号不想去上班了,提前告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会不会违约?之前还交了服装费。希望专家给与指导。

是的,这个肯定是不正规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果在1个月内,你只要提前3天通知辞职,就没有违约问题。你还可以要求退还服装费,法律依据就是上述内容。追问

谢谢你,但是这个服装费我签了一个自愿委托该公司订购服装的委托书,上面声明三个月以后公司会报销,但是三个月内主动辞职的就不报销,这样我的服装费还能退回来吗?紧张死了

追答

这种所谓的自愿委托书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你完全可以要回来。
先和公司协商一下,不行就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
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解释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就是说:不是公司说多少违约金就是多少,而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来折算。在这一点上,劳动监察部门也会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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