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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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远在先秦时期,对不同的文化群体,就有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所谓“四夷”的划分,有了“夷”“夏”分立的认识。这一认识起点也影响了以后的统治者。历代封建王朝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要么采取武力征缴,要么实行怀柔羁縻,从来就没有把各少数民族当作平等的一员来看待。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夷”“夏”分立的事实始终存在,以民族身份为界限的隔膜和歧视一直延续。以至于少数民族以武力臣服汉人,入主中原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权,成为统治阶级后,也未能泯灭他们在文化上的自卑心理。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平等,互相隔阂和歧视一直是中国数千年来民族关系的主轴。 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经历了由主张“民 族自决”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诞生于20世纪初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因此,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方面,中国共产党也无一例外地接受了马列主义在这方面的主张。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其对中国革命和社会的认识视野尚未及于民族问题。因此,在中共“一大”党章里并没有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论述。到了“二大”的时候,中国共产党才提出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这当然不是中共已意识到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而是完全源于共产国际的影响。中国共产党此时确立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主张,集中表现为强调“民族自决”,“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显然带有苏联模式的痕迹,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尚处于幼年时期,对中国历史和国内民族情况的认知有限所致。在以后的革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逐渐扩大了在中国民族问题上的认知视野,也意识到了坚持“民族自决”可能导致的民族分裂的危险,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亲历了日本帝国主义扶植傀儡政权,策划内蒙古独立的图谋。因此,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开始调整自己在民族问题上的纲领,不再强调“民族自决”和“独立自治”。取而代之的是主张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毫无疑义,建立拥有清一色、统一的民族成分的自治州,哪怕是最小的自治州,对于消灭一切民族压迫都是极其重要的。”“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不是把人们按民族划分的,不是巩固民族壁垒的,相反的,是打破这种壁垒,把居民统一起来,以便为实现另一种划分即按阶级划分开辟道路的。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只限定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地方的行政级别跟其它非自治地方一样,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分别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当于非自治地方的省、市、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州、岫岩满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同非自治地方一样,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权限和方式也与非自治地方无异,都要求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50多年来,有力地维护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稳定,也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中国并没有发生大的民族矛盾和冲突。这是有目共睹、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制度也存在着若干的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为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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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8
西藏和蒙古,这些都是依靠民族区域自治而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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