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的水电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将部分场地出租给了A公司(一般纳税人),因总电表只有一只,供电局只把电费专用发票开给我我公司,为此A公司要求我方开具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才同意支付电费。
请问, 1、我公司可以直接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电费”名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单位吗?
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是否应作为公司的一项收入,还是直接冲减公司已付电费?

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因为购买电费和开具电费的税率都是17%,那么增值税是抵消的,所以不产生额外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而对方公司也能够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如果收取的电费比供电局的电费单价要高,也就是说你们又增值收入,那么要确认收入,如果没有额外加价,实质上只是代收和代付的性质。那么就挂往来,不作为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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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21
这个问题我曾经也碰到过,当时咨询过我们国税局专管员,得到的答复是:

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因为购买电费和开具电费的税率都是17%,那么增值税是抵消的,所以不产生额外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而对方公司也能够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如果你方收取的电费比供电局的电费单价要高,也就是说你们又增值收入,那么要确认收入,如果你方没有额外加价,实质上只是代收和代付的性质。那么就挂往来,不作为收入核算。追问

我们没有额外加价。
原来,我们收到电费时冲减已付电费,同事做进项税额转出。
现在,如果我们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冲减已付电费?而且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了呢??

追答

如果没有加价,你们就销售电没有产生增值,自然也不应该有增值税缴纳,所以不用在做进项转出了,进项销项相抵,不用额外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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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6-21

    可以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电费给其他单位,这叫转售电力。

    开票后必须作为公司的收入,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得冲减公司已付电费,购进的电费已抵扣,入不作收入,税务机关会认定为偷税。

追问

您是说开票后必须作为公司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没有开票的情况下,是否就可以冲减公司已付电费,并且做进项税额转出呢?

追答

不可以。必须作销售。同时,如果你不开票对方单位怎么入账呢?收据和白条税务是不认的。

第3个回答  2022-10-17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外部凭证个人理解也可以是收据加盖财务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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