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将部分场地出租给了A公司(一般纳税人),因总电表只有一只,供电局只把电费专用发票开给我我公司,为此A公司要求我方开具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才同意支付电费。
请问, 1、我公司可以直接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电费”名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单位吗?
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是否应作为公司的一项收入,还是直接冲减公司已付电费?
我们没有额外加价。
原来,我们收到电费时冲减已付电费,同事做进项税额转出。
现在,如果我们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冲减已付电费?而且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了呢??
如果没有加价,你们就销售电没有产生增值,自然也不应该有增值税缴纳,所以不用在做进项转出了,进项销项相抵,不用额外缴纳增值税。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可以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电费给其他单位,这叫转售电力。
开票后必须作为公司的收入,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得冲减公司已付电费,购进的电费已抵扣,入不作收入,税务机关会认定为偷税。
您是说开票后必须作为公司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没有开票的情况下,是否就可以冲减公司已付电费,并且做进项税额转出呢?
追答不可以。必须作销售。同时,如果你不开票对方单位怎么入账呢?收据和白条税务是不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