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些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1、在幼儿园【甲】已经签订了合同,是七月份到期的;那我现在又签订了另一家【乙】幼儿园的合同是八月份生效的。这样我属于违反了劳动法了吗?2、现在我因有特殊情况八月份不能到【乙】幼儿园上班了,这样我是不是又违反了劳动法,或者是需要付违约金呢?3、还是说在【乙】家幼儿园签的合同根本不算数?希望有好心人可以帮帮我。心里真的很着急,谢谢您~非常感谢!

一、到期与生效时间没有重叠,不违反劳动相关法;
二、此合同没有生效,可以不去;通知对方即可,更不用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只在特殊情况下才有;
三、因为到八月份才生效,可以说不算数;

最后,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即使是生效了,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不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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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8
根据相关法规这两个合约并不矛盾,对于后面得合约并不存在违约,但是是有个程序要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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