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情鉴定不服 但被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怎么办

如题所述

1、对伤情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由于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对原鉴定结论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应不予采信,公诉方对本案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扩展资料

案例:

为了逃避刑罚严惩,打人者家属利诱伤者,并串通医务工作者伪造假出院病历,拉拢法医,使重伤鉴定变成轻伤。9月9日,从江西省吉安县公安局获悉,欧阳甲涉嫌包庇,郭某、王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欧阳乙涉嫌伪证,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办案的涂警官介绍,该四人是为2013年12月28日在吉安县城某KTV娱乐场所内发生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作伪证的。其中,王某是该案中受伤者,欧阳甲是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肖某的亲属,而郭某是医务工作者,欧阳乙是法医。

“2013.12.28”案发后,王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肖某等人也被吉安县警方陆续抓获归案。

就在案件依法办理过程中,肖某亲属欧阳甲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并表示如果王某配合,重新鉴定把伤级从重伤降至轻伤,让犯罪嫌疑人轻判,王某将会在经济赔偿上获益,否则可能一分钱赔偿都得不到。在欧阳甲的利诱下,王某答应积极配合重新鉴定。

然而王某伤情确实较重,多家鉴定机构都无法降低伤级。鉴于伤情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伤者的出院记录,王某与欧阳甲便谋划伪造病历。王某找到自己好友,医务工作者郭某帮忙。

5月初,郭某伪造了一份虚假出院记录给王某。不久,欧阳甲找到具有伤情鉴定资格的医生欧阳乙帮忙鉴定,欧阳乙没有认真审核鉴定人实际伤情,仅凭虚假的出院记录,便于5月16日出具了一份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书。

检察机关在审查二次伤情鉴定时发现,二次鉴定所依据的病历不一致,存在造假可能,而且伤级的降低严重影响量刑。8月18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伪证的线索。吉安县警方经缜密侦查,揭开这个由伤者、掮客、医生组成的“一条龙”造假链。

9月2日,吉安县公安局对涉案四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多方组成“造假链”使重伤鉴定转眼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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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驻马店市刘女士来电咨询: 去年年底,我儿子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并对他人造成伤害,公安机关第一次对被害人进行鉴定的结果为轻伤,但后来公安机关又出了一个重伤的鉴定结论。案件移交到法院以后,我们对该鉴定表示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并让我们交纳了鉴定费用,但是被害人拒不配合做鉴定,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法院以原来的重伤结论为依据对我儿子进行了判决。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权? 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怀敦解答: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结论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证据,也是审判实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重点。因此,依法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他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在本案中,你们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法院也同意并收取了鉴定费用,只是由于被害人拒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我认为,法院依据有争议的鉴定结论做出判决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由于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对原鉴定结论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应不予采信,公诉方对本案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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