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上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但也通过房管局的审查,这样合同有效吗?如无效房管局应负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对于不合理的低价,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参考示范标准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但没有超过这个范围的,属于正常情形。
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即为有效
合同仅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合同的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与房管局并无关系,房管局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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