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如题所述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首先,第三十五条规定,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按照中西医并重,兼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实行动态管理,并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参保人的就医选择。


第三十七条强调,参保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需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并了解相关医疗服务是否涵盖在医保范围内和费用明细。


第三十八条规定,统筹基金采用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提供规定服务或要求参保人支付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条提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需遵守国家规定,违反规定的费用将被拒绝支付,并对已支付的费用进行退还或扣除。


监督和管理方面,第四十一条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检查医疗机构执行医保规定的权力,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如有违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查询的权利,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机制,确保了参保人的权益和基金的公正使用。


最后,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经费保障,确保了整个医疗保险体系的稳定运作。


扩展资料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经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6日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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