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一款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土地,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且有《土地承包法》这部特殊的法律加以规范。与《土地承包法》相比,《土地管理法》更具有一般性,根据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一事项,应当适用《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法》中只规定乡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有调解权力,但是没有规定其享有撤销之权力。所以乡政府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属滥用职权。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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