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用火的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第一条: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照明,如焊接、切割作业、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
第三条: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级用火包括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等;二级用火包括停工检修的工艺生产装置、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等;三级用火为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
第四条:用火审批权限明确,一级用火需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后方可签发火票;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后批准;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管区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检查后批准。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需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动火人权限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第七条:用火监护人需具备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的生产过程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用火监护人负责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对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第八条: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进行处理。
第九条:用火界限划分明确,新项目动火需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需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并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需要动火的设备和管线用火前,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明确,需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用火的基本原则包括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前,应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进行分析合格方可动火等。
第十四条: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联为监火人持有,三联为审批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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