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资格与证人作证能力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证人作证资格与证人作证能力的区别:证人作证资格就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 (一)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是允许了解案情的人在一定情况下,不出庭作证的权利,但还是要提供书面证词,或者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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