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集中管辖,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裁决、裁定的案件。
2、上述案件的一审集中由下列法院进行审理: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4)高级人民法院。
3、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外的涉外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等事项仍按原先法律、司解释的规定执行。
4、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最终也将损害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动摇党的执政基础。两个集中管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分别向两个集中管辖法院都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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