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有什么违法后果

如题所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前往昆山某诊所现场检查发现处方笺四张,均标注有“七付、水煎服、日一剂、早晚服”,在处方右下角分别写有“68。5×10=685元,79。3×10=793元、78。3×15=1174元、78。8×15=1180元”。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药师曹某未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用量为4名患者发药,而是按照收费员擅自填写的用药数量进行发药,与该诊所墙上张贴的《药房查对制度》、《中药房规章制度》和《中药师工作职责》的规定要求不符,该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的“查对制度”,该诊所药师曹某并未落实该查对制度,同时该诊所也未对该药师进行“查对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因此认定该诊所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该诊所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昆山某诊所立即整改,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0元,并对该诊所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记分处理。
医疗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和本机构实际,制定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和相关配套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使核心制度真正融入诊疗活动中,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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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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