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借钱方面的法律问题

A借了我的钱,借条上写的是《2012年7月2日借2万元,2012年7月5日还。借款人A。2012年7月2日》可是2012年12月3日了,他没还钱。我手上的借条还有用吗?
请问一下,这个有没有有限期啊,是不是2年?知道的请回答一下谢谢了

  有关借钱方面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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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21
这个借条是有用的。所谓的两年,是从7月5日开始计算,如果在此期间,你要求还款,那么2年的诉讼时效就从你最近一次要求还款之日重新计算。
第2个回答  2019-07-13
甲仍然要还乙的钱。因为钱是甲从乙处借的,因此是甲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虽然经过丙的介绍或者帮忙,除非丙向乙借钱后在出借给甲。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仍然要还乙的钱,还钱后,甲可以向丙主张不当得力而要求返还,而求由于丙具有恶意欺诈行为,可同时要求利息损失。
第3个回答  2012-12-19
2012年7月5日是借款期限届满时,说明A有义务还你钱,到了12月3日他还没还钱,你就凭借条向A要钱,如果追讨未果可以向法院起诉,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也就是从2014年12月4日起,你才到法院起诉的话,A可以以过了诉讼时效来抗辩,法律上可以不还,但事实上他还了你也有权利拿钱。
第4个回答  2012-12-13
有用,可以起诉他,又不是没欠条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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