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章 质疑与投诉

如题所述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第十章规定了供应商在遇到疑问或质疑时的处理机制。首先(第四十二条),供应商对公开招标等项目文件、过程及结果的质疑,应在知道权益受损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提出,采购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若质疑处理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需公告并通知所有供应商。


针对采购需求、标准等质疑(第四十三条),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会协调采购单位或邀请专家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同时公告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间的争议需独立书面阐述并形成结论(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需当场对供应商的质疑给出答复。


对于预中标结果的质疑,如存在实质性问题或违规行为,可能取消资格并重新招标(第四十六条)。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可向采购办投诉,投诉将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



扩展资料

吉政发 〔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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