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于1948年12月2日开始生效,旨在保障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运作与权益。
197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加入此公约。在加入书内,中国政府表达对公约第九条第三十二节的保留意见,并同时表示同意将公约规定适用于联合国的多个重要机构,包括粮农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自此,上述机构在中国的运作得到了相应的权益保障。
1981年6月30日,中国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将公约的规定扩大适用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这一举措进一步加强了中国与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也体现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积极参与和责任担当。
通过加入并实施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中国政府不仅为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在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中国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举措不仅展现了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也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和共同发展。
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