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用航空法》,随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同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予以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分为多个章节,全面规范了民用航空活动。首章“总则”概述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至第十四章详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管理、所有权和抵押权、优先权、租赁、适航管理、航空人员资格、民用机场运营、空中航行管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责任、通用航空、搜寻援救与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和涉外法律适用等内容。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最后,第十六章“附则”补充了其他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已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用航空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民用航空法》的颁布,对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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