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作废与否?

如题所述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已经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废止《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扩展资料: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

北大法宝——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失效]

百度百科——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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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0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已经作废。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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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3

1、已作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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