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离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承担竞业义务

公司的董事高管离职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原公司工商信息上依然有该董事高管的名称,但该董事高管已实际离职,是否还需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还是只要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就无需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1.公司对法定代表人印章享有特定权益

法定代表人印章刻制的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名字,是私人印章,不是公司财产。但是,法定代表人印章出现在该法人所订立的文件上时,具有代表该法人的效力,与公司公章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印章的主要价值并不是财产价值,而是该印章所表征的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印章虽然是私章,但它具有对内进行管理和对外表征公司行为的效力,如果被不当使用,会使公司面临承担表见代理责任的风险。因而,公司对该印章具有特定的利益。当然,公司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对法定代表人印章享有利益,而只是在该印章能够产生表征公司的效力之时享有特定利益,如要求非法持有者返还。

2.法定代表人离职并不能立即终止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对外效力

法定代表人印章代表公司的效力,源自于法定代表人无须另外授权就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且其代表后果直接归属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印章首先是代表法定代表人本人,由于法定代表人本人可以代表公司,继而法定代表人印章又产生代表公司之效力。但是,法定代表人印章只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表征,其对外效力是根据外观主义原则进行推定的结果。在法定代表人离职之后至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之前,法定代表人印章依然能够起到表征作用,善意第三人可以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法定代表人的离职行为只能立即终止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对内效力,在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之前,该印章的对外效力仍然有条件的存在。

3.离职法定代表人有义务使原法定代表人印章处于不能损害公司利益之状态

从原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个人财产属性上看,公司无权持有和使用该印章,更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但是,对外而言,由于该印章尚具有一定的表征效力,不当使用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对内而言,该印章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也可能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过渡性地使用。除竞业禁止义务外,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高管离职后的其他义务,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工作交接义务。离职法定代表人有义务进行工作交接,避免因工作交接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离职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公司在其离职后的合理时间内继续持有和使用该印章,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不当持有人返还原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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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2
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名字,是私人印章,不是公司财产。但是,法定代表人印章出现在该法人所订立的文件上时,具有代表该法人的效力,与公司公章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印章的主要价值并不是财产价值,而是该印章所表征的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印章虽然是私章,但它具有对内进行管理和对外表征公司行为的效力,如果被不当使用,会使公司面临承担表见代理责任的风险。
第2个回答  2019-01-02
一、案例的导出

上海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系由甲、乙、丙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甲乙丙均任董事。2010年,某著名风投险投资公司溢价入股,董事会成员变更为五人,即甲、乙、丙以及VC委派的二人。其中丙(上海户籍)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2012年6月,丙因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提出离职请求,并同时请求辞去公司董事一职。公司批准其辞去副总职务,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辞去董事一职未获批准。

2012年10月,丙与一企业法人B在浙江杭州合资设立了杭州C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丙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C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相同。

2012年12月,上海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某法院起诉丙,认为其违反了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损失308万元。

二、法律分析

作为本案被告丙的代理人,接手该案后,经过细致的调查取证,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丙向上海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出辞去董事职务的请求但未获得批准的情形下,是否还承担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我们认为,虽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更换需要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会的召开和批准是董事辞职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

1、经调取上海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章程,该章程并没有规定董事的辞职程序,在此情形下,董事的辞职程序应当参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处理,即接到董事的辞职请求后,公司应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从本案来看,丙提出辞去董事职务请求到A公司起诉,时间长达近半年,在半年中A公司一直未召开股东会对丙的辞去董事职务做出批准的决定,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的范围。如果这一不作为的过程持续下去,必将经丙的权利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2、丙作为董事和公司高管,行使重要职权,但是这一职权是以决策、表决为核心,应当区别于普通的员工。董事以自己在管理、经营各方面的能力为公司出谋划策,而一旦董事提出辞职,则其已经没有意向为公司提出有利的建议,从而失去了董事本身的价值,因此,应允许董事以通知的方式提出辞职。

3、《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从本案来看,上海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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