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司法考试选择题,谢谢 在线等

甲为了杀乙,而对乙进行了投毒,投毒的方式是杀人,乙服药后极度痛苦,那么甲就把乙送到医院抢救脱险了,经查这个药物只达到了致死量的百分之五十,即使不送医院,乙也死不了,问这个人的行为怎么认定!

形态是未遂还是中止!

我选的是未遂,但是标准答案是中止。
我的理由是,首先故意杀人是结果犯,他投毒,只有造成行为人死亡,才是既遂,他现在没有造成行为人死亡,那就是未遂。另外,他的投毒量也不能达到致死量,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他虽然后来送乙去医院检查了,但是,他投毒的行为已经完成了,这个顶多是认为未遂犯的悔罪表现! 但是为什么答案是犯罪中止啊,一直没想明白

既遂是一种行为完成目的达到,不是说人死了就是既遂,只要犯罪人的行为实施完了就既遂。
这题就是中止。
犯罪人行为实施终了后良心发现救了受害人是中止。因为犯罪形态只有一个且是不可逆转的,所以罪名是不会变的,还是故意杀人中止,可能量刑时会减轻刑罚。
我们上刑法的时候老师给我们讲的,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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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9
你的回答确实是错误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而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虽然甲对于毒量的认识有错误,实际他的投毒数量根本达不到致乙死亡的结果,但倘若甲在犯罪过程中没有采取把乙送到医院抢救脱险的措施,那就属于犯罪未遂,否则,应当认定为中止。
第2个回答  2012-11-29
我的理解是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如果没有实施抢救的过程,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乙也未死)是为未遂。
法律上相似形态很多,有很多争议!就看更靠近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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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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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
“中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浏览模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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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条中,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个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力量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没有立法权。
第4个回答  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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