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如题所述

【答案】: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对相互区别又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
1.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性。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表现在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一定有当事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就具有当事人能力。法人自从设立之日起,就具有独立于出资人或成员的财产。同时还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以承担其全部责任。独立财产和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人格的两根基本支柱,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的最终体现。在我国法人制度的实践中,也往往把是否独立承担责任视为一个团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最终标准。正是由于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能力,法人才获得了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而因此法人也相应地取得了当事人权利。
2.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是指两者的相互独立,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和无当事人能力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象。
(1)自然人。虽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上。从严格意义上说,胎儿尚未出生,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各国法律都采取了有限承认胎儿人格的立法形式。
一般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至死亡终止,但是各国在立法上都赋予死者以人格权。
(2)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的分离表现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与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是指:①性质差异产生的权利能力的限定。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由于性质上的差异产生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②法律规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限制。
(3)非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能力的分离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对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能力有限的承认与民事立法对非法人团体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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