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拆迁如何补偿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 ,给与 公房承租人 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 被拆迁房屋 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法律客观: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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