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没有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股金处理办法的指引?

对在农村商业银行征集发起人公告期内仍无明确处置意愿的股金以及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58号 2005年8月9日)
(五)原股金处理。筹建工作小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确认清理方案,经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对股金进行确认清理。一是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统一法人社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可以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折算后的股金(份)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无法确认以及死亡绝户的老股金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公告后再进行处理,也可以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待以后再进行处理。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

(二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十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1、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 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理(董)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二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追问

对在征集发起人公告期内仍无明确处置意愿的股金以及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按照有我国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2-11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