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9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提供了详细解释,主要包括:


一、依据赔偿法第十七条(二)和(三)款,对不负刑事责任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人员,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起诉后经法院判决的刑罚执行人员,有权依法申请赔偿,判决前的羁押日期不计入赔偿范围。


二、若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措施导致损害,如错误拘留、罚款或执行错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错判案件中,依法执行回转或申请人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不负责赔偿。


三、公民、法人等申请赔偿需经过法定确认程序。未经确认的,需要求法院办理并答复。如法院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判处管制、缓刑等刑罚后改判无罪的,国家不赔偿,但判决生效前羁押期间的赔偿权利仍然存在。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再审改判无罪时,原一审或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取决于判决过程和上诉抗诉情况。


六、关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的每日赔偿金,参照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赔偿委员会决定时的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扩展资料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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