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性公民的征兵年龄为年满18岁至20岁。对于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征兵年龄可放宽至21岁。而对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征兵年龄可进一步放宽至22岁。对于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征兵年龄可放宽至23岁。
2. 为了适应部队建设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包括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3. 女青年征兵年龄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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