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收缴和没收的区别如下:
1、收缴是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
2、没收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一般不能直接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需要获得人民检察院批准。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公安机关执行收缴程序的法律依据:
1. 公安机关执行收缴程序,需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2.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3.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4. 罚款应当依法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收缴和没收的区别在于收缴是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而没收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进行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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