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一次性补缴新规定

如题所述

社保一次性补缴新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新规定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社会保险缴费主体;
2、补缴时间:社会保险一次性补缴的时间可延长至5年以内。在此期间,企业或个人可以一次性补缴欠费的社会保险费用;
3、补缴金额:根据新规定,补缴金额不再有限额,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补缴金额;
4、补缴方式: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在网上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其中,在网上办理的,需要提供相关的电子材料,包括企业或个人的相关证明、缴费清单、缴费凭证等。
社保补缴申办条件:
1、参保人员的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以申请补缴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费;
2、新农保、城居保政策实施时,参保人的年龄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前不足的年份应当逐年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足的年份可以选择一次性补齐,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补缴后的累计年限最长不能超过15年;
3、因法院调解、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裁决后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4、根据居转户的规则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综上所述,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如遇到社保缴纳或医保报销等问题,可以直接到咨询当地社保局工作人员,或者拨打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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