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辞职,当初社保是否要自己全额承担,10月份的工资是否要留到12月份才发?

(北京工作)今年8月16日入职的紫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1月5日拿到离职证明并辞职走人(主动辞职,并非工资劝辞的)的,当初走的时候人事说,10月份的工资(还没发,应该11月10号发的)要扣除8,9,10三个月的社保,每个月公司交700多,自己交212,合起来一共900多,所以10月份工资除了公司要给交的要扣除自己个人636。过了几天那人事联系我,说“因为我这个月月初才离职的,所以离职的时候已经扣了我的社保,而且说由于这个月实际工作了两天(3,4号为周六,日双休),所以工资是不能给我交社保的,要我自己全额承担一共是900多,加上之前3个月的一共扣我1600左右的社保,她又说要去问问社保那里能不能把这个月的社保给停了,只扣我那636就行。说无论如何20号给我发工资”昨天20号我问了下,她说等办好了告诉你,今天我又去催了,结果人家说没有社保卡,说是下个月10号再给我发工资,我问她社保扣我多少,她说社保已经扣了却没告诉我扣多少,我再追问的时候人家已经不理我了···有懂行的吗,我是不是被坑了

直接去社保局查呀,报上身份证号就行了。我在浙江,与北京有差异没法供你参考。
以我这里为例:1、一般离职当月只有做了几天,公司是不给交社保的,这个是一般是公司内定的。 2、公司帮员工交纳社保,一般交的钱都是月初就从公司银行账户里自动扣去,当月有人员减少时需要到社保部门报停并经修改后才生效,这个过程中已离职人员的钱有没有从公司账户里已扣去(已交当月社保费)是得到社保局查了才知道。 这过程公司人员也会有弄错的情况,所以如果你不放心,你可以向那人要社保局的电话或地址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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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1
1.只要你履行了提前30天辞职的义务,就不存在任何理由扣减你工资或相关损失的费用;
2.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不缴社保视为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你不需全额支付保险费用。
3.工资应当自离职手续办妥之日结算,当然现在很多企业多是按固定的发薪日发放,可以理解,但不是就说明这样做就合法,更别说是拖欠工资了。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按月裣应为原基本工资的50%以上补偿金。
针对你的情况,建议尽早到劳动局反映问题,取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劳动仲裁申诉期限为自劳动争议发生日起60天内,注意时限,否则要到法院去了,手续相对烦琐了,要请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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