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词条

如题所述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计算方法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计算方法就是拿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去乘以4,就得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了。

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但同期央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档次有许多。如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档次。

因此,必须明确“同期”内应该适用的具体利率档次。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以此类推。

拓展资料:

截至2018年10月份,央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为:普通商业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年利率4.35%,一年到五年(含五年)年利率4.75%,五年以上年利率4.9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2.75%,五年以上年利率3.25%。当然,在借款人进行贷款的时候,各地银行会在此基础上有所浮动,具体的贷款利率需要以当地银行的挂牌利率为准。

贷款的注意事项:

1、对自己的还款能力做好判断。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时候,需要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财力情况做好判断。在不影响自己正常生活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贷款额度。

2、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还款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根据自己实际的还款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3、按时还款。在银行放款之后,借款人需要按照贷款的合同进行还款。在还款的过程中,不可出现逾期或者是断供的情况,如果感觉还款压力巨大,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

2020年贷款利率四倍银行适用吗

2020年贷款利率四倍银行适用吗?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超过4倍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信用卡四倍利息怎么算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计算方法就是拿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在银行贷款时选择贷款档次期限越长的利率就会越高,总利息=本金月利率(贷款月数/20.5)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合同法中怎么规定的

1、根据《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该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取代,改为年利率不超过24%。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4、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5、《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扩展资料

《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十二条规定:出借公民之间因借贷、台币发生,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出借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出借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出借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第十六条规定:出借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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