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8年1月2日开始来到青岛某珠宝公司进行全日制平面设计工作,口头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08年7月11日公司突然通知我不再雇用我,解除劳动关系。工作的这6个多月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我将公司告到仲裁要求补交劳动保险和双倍工资的补偿。10月9日第一次开庭法人代表已出差为由要求推迟庭审,派委托代理人出席的,第一次庭审公司方的委托代理人对我的举证进行了执政,承认了我们的劳动关系,承认了约定试用期,但是仲裁庭没有进行笔录。10月27日第二次开庭,公司方提供了单位的工资表(这份表格在每次领取工资的时候是3份,都学要签字认定,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第一份的制表时间是每个月的1号,第二份和第三份的制表时间是16号,第三份表格的内容为一些补贴,加班费等。庭审时他们指出据了前2份。)再就是伪造了我在公司工作的打卡记录(公司的员工都是只在上班的时候打卡,下班不打,他们在我的卡上伪造了下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点半左右。)然后阐述我的设计工作只是辅助工作,是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所以拒绝赔付双倍工资和补交保险。
希望能有高手指路,我应该从那几个方面继续举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谢谢啦!!
现在的问题就是单位出具的2份工资表格,证明他们是每半个月发放一次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同事们都还在公司继续工作,几乎没有能出庭给我作证的可能性。还有就是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我每次举证仲裁员都会先做出他的判断让后再让公司方质证,这种做法是不是有失公正?
由于公司是在工商银行的顶楼办公,我是不是可以向银行方面求助让他们帮我出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呢?
另外,在庭审答疑的过程中,仲裁员不停的让我提交证据证明我是全日制用工,但是我出具的工资单(由于没有公章,仲裁不予采纳)、借款单、员工手册、公司的大门钥匙都无法证明我是全日制用工。而对方拿出的工资表(每套表中的前2张,内容都是按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标准发放的工资记录)都有我的签名,但这不是完整的工资表,我提出还有一份对方没有出示,公司放否认第三章的存在不予出具,仲裁就没有再提这个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