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几个高一历史的问题..希望大家进来帮帮我~~~!!!

1.什么是《权利法案》.它产生了什么影响?
2.什么是责任内阁,内阁与国王之间是什么关系,内阁与议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希望以高一历史课本的知识内容回答..谢谢帮忙咯~~~!!!
都是问英国的..谢谢帮忙咯~~~!!!

请问你要问的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美国的《权利法案》?

你不是在线等的吗,怎么还没补充问题呢,
快点说你要评价的是美国的还是英国的,我马上要下了哦!

英国的《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

它是英国宪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在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超向虚位君主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权利法案》的内容: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对于《权利法案》的评价: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新贵族与封建势力的妥协,它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人民一定的民主权利,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民主性与进步性。英国确立的是君主立宪制,《权利法案》为限制王权提供了宪法保证。但反封建不够彻底,存在一定程度的保守性。

《权利法案》的意义在于:
1,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作为;
2,规定议会的权力(立法、征税、军权)。
3,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专政。

总的来说,《权利法案》使英国走上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不过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妥协的产物,这一点也要认清。

权利法案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开始倒行逆施,不仅大力压制反对派,企图恢复国王集权,而且企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这引起了当时英国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的反对,矛盾逐渐激化。恰好,信奉罗马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个妻子生了一个儿子,这位未来的国王将来必定信奉天主教无疑!这样,原来人们认为詹姆斯二世死后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儿将继位的希望破灭了,于是人们决定采取行动。包括伦敦主教在内的几位著名人物发送了一封密信给在荷兰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邀请他们到英国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对威廉来说,他主要关心的是如何能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争夺英国的王位继承权,同时他也认为他入主英国可以防止英国同法国结盟以共同反对荷兰,因而接受了邀请。

但这次英国人学乖了,为了避免当年(1660年)邀请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前车之鉴,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威廉接受了这些要求,即英国王位,是为威廉三世。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

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

……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

我们可以看到“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二、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

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它改变了人类历史,对英国对世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最后顺便补充两点:1.《权利法案》在英国起宪法作用,属于宪法性质文件,但它并不是成文宪法,世界第一步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2. 美国1787年宪法颁布后,曾于1789年有大幅度修正,主要是补充了10条修正案,这10条修正案也往往被称为《权利法案》(或《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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