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个数能被某一个数整除,那么某一个数便是这一个数的因数,这个数便是某一个数的倍数
然后,把这两个数分解质因数,取出相同的质因数,在看两者的公倍数,质因数相乘便是
最小公倍数,亦能整除,,在取出里面所有相同的质因数相乘,相乘,也就是
最大公约数 而这里的质因数,也就是短除法里面的因数,若一个数的因数只有1和他本身,那他和另外一个与他不相同的最小公倍数就是他们的乘积,
最大公因数就是1了
追问问题1:为什么要短处到两数互质为止?
问题2:为什么将短除号右边的数相乘就是最大公因数?
问题3:为什么将短除号外面一圈的数相乘就是最大公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