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何意义?

如题所述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特征: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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