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中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如何划分的?

看到新交通法对保护弱势群体参照。行人-自行车-机动车(从弱到强)
这个强弱的划分是按照什么来划分的?
现在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有的行人一身的行头可以卖好几辆普通自行车,而有的自行车的价格恨不能买个2手的小奥拓。看到很多例子责任都是按照行人-自行车-机动车这么来划分的。如果真的这么硬性划分那么保护的到底是否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呢?这样出台的新法目的是否就失去了?
1楼我明白的你的意思了。但是这样划分 出了交通事故在赔偿方面真正意义上的强势和弱势群体却并没有被划分清楚。我想可以理解成交通法规中的强弱属于硬性的,而实际意义上的强弱属于精神上的。 不过这样划分是否太缺乏人性化了,假设交通事故中被划定弱的经济上很充实,而骑车或者开车的几乎没又什么钱。这样在赔偿上就肯定会给真正的弱者带来麻烦。而且我看了很多关于自行车撞到停这的汽车,责任方全部是汽车承担。这样是否属于新交通法纰漏呢?

交通事故中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相对而言的。由强至弱分别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汽车和摩托车同属于机动车,作为机动车管理,二者是平等的。电瓶车和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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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行人乱穿马路,因为我是“弱势群体”你必须让我;有些非机动车随意变道,因为我是“弱势群体”你不敢撞我,在他们眼中,“弱势群体”似乎就是违法的借口。但这些“弱者”们却在违法中享受着实惠,而那些“强者”们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被蚕食。

法律对于“相对弱者”的保护,但不应该超越遵守法规的界限。若忽略具体案件中的过错情况进行定责,而一味要求机动车承担责任,“放任”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警惕,则可能产生一种反向刺激,弱化交规意识,从而加剧事故的发生概率,不仅有损正常交通秩序,更违背保护“相对弱者”的本意,也伤及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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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01

1、根据弱势群体的分类,相应的法律也有所不同。

2、一般来说,弱势群体可以分为:妇女和儿童,残疾人和工人(相对于企业)。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保护妇女儿童。

``社会支配群体,也称为社会支配群体,是指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一定的社会地位以及就生活方式和消费趋势而言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 包括私营企业家,经理,项目承包商,经纪人,主要证券参与者,歌手,电影明星,足球明星,以及一些优势行业中的外国投资,合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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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同“强势群体”相比,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孱弱,法律的制定就是为其编织起权利维护的坚固屏障。但是这种保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弱势群体”在生活上可能遭遇的困境,应该动用社会救助等其他救济手段,给予人道主义的关爱,但不能指望突破法律界限。

捍卫法律公正,“弱者”不是借口,“我弱我有理”的心态更是害人害己。我们要明白一个社会为什么要有法律,法律是盾牌,无论强势还是弱势都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失去了法律每个人都会暴露在他人的伤害面前,没有一个人能幸免于难,没有谁能逃避被侵犯、被欺凌、被剥夺的命运,没有一个人不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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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8-01

第一:根据弱势群体的分类不同,所对应的法律也不同。

第二:一般来讲,弱势群体可以分为:妇女儿童,残疾人,劳动者(相对于企业)。

第三:保护妇女儿童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保护残疾人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社会强势群体,也被称为社会优势群体,是指经济收入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在生活时尚和消费潮流方面居于主导地位的阶层。包括民营企业家、经理、工程承包人、经纪人、证券大户、歌星、影星、球星、以及外资、合资企业的管理层、技术层及一些优势产业的员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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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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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交通事故中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相对而言的。由强至弱分别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汽车和摩托车同属于机动车,作为机动车管理,二者是平等的。电瓶车和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精神。
第4个回答  2015-05-28
“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至今尚无定论,依我之见,所谓“弱势群体”,它不过是一个当今社会无权无势、失意贫困、受人欺侮的人群的代名词;而“强势群体”则是有权人、有钱人按照不正当游戏规则组合成的一个财大气粗的权势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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