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村务公开活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村务公开接受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全面、真实、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务公开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
  (一)督促检查村务公开工作;
  (二)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三)引导和调动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活动;
  (四)开展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处理村民对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监督:
  (一)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实施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年度工作和任期目标责任完成、绩效考核、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政策性涉农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七)各项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村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以及收支情况;
  (九)村级经济社会事业、公共事业、公益事业投资计划情况;
  (十)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
  (十二)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十三)政府拨付、社会捐赠及帮扶援建形成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
  (十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十六)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牧业生产及生态保护项目实施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七)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的村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事项具体目录。第八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村务公开橱窗栏;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应当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
  村务公开事项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具备条件的村,还可以通过网络、广播、手机短信、微信、“明白卡”、双联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
  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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