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原由:由于我们5个人2008年10月2日被通知,现在在工作的公司所做的业务在10月30日将被客户移走。并对公司给重新安排的工作不满意。于10月7日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辞职。并于10月16日用公司内部的信箱发信再次确认(当时也发了一份给客户方的管理者)。公司在10月末左右将我们5个人的五险转为个人账户。
事情发展:公司在10月末让我们在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由于我们在进入公司签订合同时,已经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所以我们认为离职是的这份保密协议是不应该签的。
事情结果:11月5日是我们提交书面辞职书的第30天,当天我们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经理居然说只知道我们口头辞职。并没有收到我们的书面辞职书,并将我们5个人的公司内部信箱里以前所有的信件全部删除。于是我们于11月6日上午在再次确认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合同证明)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公司在11月10日发给我们每个人一封旷工通报批评书,说我们是无故旷工。并要追究责任。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是算旷工还是已经解除合同了,公司不给我们办理解除合同证明怎么办?
谢谢! 分数可追加
公司要我们签的保密协议没有给我们,只是让我们看了,然后就逼我们签,我们不签。。。我们手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