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身权和人格权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内容的不同:人格权是指他人侵犯了当事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肖像权,名誉权之类,当事人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身份权是他人侵犯了当事人的亲权、配偶权、监护权,股权身份权,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当事人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2、权力性质的不同: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而身份权注重的是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3、诉讼时效的不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

其他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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