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订)

如题所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 施 机 关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教育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科技部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国防科工委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4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公安部3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9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安部40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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