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国土资源、质监、水利、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技术规范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规划,为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供指导性依据,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为依据,以特定区块、道路为适用对象,结合区域特色和具体要求而编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第六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地方标准规范管理要求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户外广告设施实施安全检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少于30日。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三章 设施设置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所

  有权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设施载体使用权。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配置。

  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公共载体使用权招标和拍卖工作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公共载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招标文件或者拍卖方案时,应当就相关载体的具体位置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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