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为什么要追溯调整?

甲长投购入非同一控制下乙公司80%股份,支付320万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00万元。后期卖出60%股份,卖价290万元。如何追溯调节初始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卖出时:
借:银行存款 29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40 (320/80%×60%=240)
投资收益 50
(2)追溯调整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20
贷:盈余公积2
未分配利润18
剩余20%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320-240=80 (公式1)
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00×20%=100 (公式2)
比较公式1与公式2的结果,公式1小于公式2,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负商誉,在调整长期股权
投资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补充:如果剩余股权的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属于体现的正商誉,则不需要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注释: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为什么要追溯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呢?
成本法转权益法可以理解为母公司将子公司卖掉了,不再纳入合并报表,剩下这一部分假设从当初购买时就是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下如果需要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则需要追溯调整,把权益法下应当做的账务处理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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