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种享受国家补贴的疾病

如题所述

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5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列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共21种:

1、各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放、化疗);

2、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3、慢性肾功能不全;

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5、慢性充血性心衰;

6、慢性活动性肝炎巩固期;

7、肝硬化;

8、糖尿病;

9、冠心病;

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1、结核病活动期;

12、血友病;

13、银屑病;

14、高血压病(高危组);

15、甲亢;

16、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7、帕金森氏综合症;

18、系统性红斑狼疮;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21、类风湿性关节炎。

扩展资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及医疗费用结算。

(一)门诊特定项目种类及范围

1、门急诊留观:主要包括急性严重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急性腹痛、突发高热、急性出血,吐血、有内出血征象、腹泻、严重脱水、休克、有抽搐症状或昏迷不醒者,耳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眼睛急性疼痛。

2、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主要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老年性脑萎缩、骨折恢复期、慢性心血管疾患所致心功能不全、各种原因所致的尿潴留需留置导尿管、慢性衰竭、慢性尿毒症等行动不便的患者。

(二)门诊特定项目支付比例

经审批后,门诊特定项目由统筹基金与参保个人按比例支付,标准如下:

1、门急诊留观: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与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相同。

2、家庭病床:在职职工,2个月内由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第3个月起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2个月内由个人支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第3个月起个人支付15%,统筹基金支付85%。

3、门诊大病:参保人员按规定提交门诊大病申请,经评审认定后,自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申请之日起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1)各种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经批准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在职职工个人支付15%,退休人员个人支付8%,由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5%和92%。

(2)除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外,在1个月内所用限定药品累计费用超过300元/月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

(3)门诊大病统筹支付待遇有效期为一年,门诊大病治疗卡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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