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的说法,哪些正确:

A.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B.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若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C.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D.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案】:A、B、C
①A选项,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既负有举证责任,同时也享有举证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
②B选项,《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正确,当选。
③C选项,《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故C项正确,当选。
④D选项,《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可知,凡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行政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立场较为单一,凡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不存在瑕疵证据补正规则。这一点与刑事诉讼并不相同,注意区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