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著作权纠纷大部分来源于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法律明确了不同著作权形式的不同归属原则。
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作者的认定。
①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但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如打印、校正),均不视为创作。
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③作者的推定: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有不同的定义,那么不同的作品又应该如何确定归属呢?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
①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①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的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的,分配给其继承人。
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原则: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②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a.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b.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原则:
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①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②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③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五、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3、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获得报酬权
4、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不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
3、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九、匿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意外”的著作权。
2、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根据不同作品的类型,著作权的归属的原则也不尽相同。相信大家看完上文,能够对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有所了解。

法律客观: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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