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如题所述

你首先自己搞清楚 鉴定和认定 的区别。工伤认定书是证明你发生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是证明你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书没有时间上的约束关系。看你问的应该是劳动能力的再次鉴定问题(不是复议,论工伤,应该专业术语)。
一般初次鉴定即使鉴定结果。你在收到鉴定结果后(劳动能力鉴定书,而不是工伤认定书)15天内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很显然你已过了法定期限。不过你也不用太丧失信心,如果你还保持劳动关系到一年后的话,还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条件是一年后。
下面是 《工伤保险条例》的节选: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既然发生工伤了,就早点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好为自己维权。真正丧失了合理时间。15天不申请。法律上讲等于你认同了鉴定结果,谁也不好帮你,只好按照法律的规定再寻找机会。我对工伤方面比较了解。但如果你真感觉自己受到不公正鉴定,那就现实生活中再找个律师咨询一下,不过可能性不大,别的途径更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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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22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没有明确期限,鉴定期限是60日,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一)鉴定申请

1、职工发生工伤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原则上应当经过系统治疗和康复治疗一年以上,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经系统治疗的或伤病情未稳定的,不予受理。特殊疾病或离休干部视情况而定。

3、用人单位应当为因工受伤和因病、非因工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拒不为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凭《工伤认定决定书》直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自由职业者因病或者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其填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经被鉴定人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由被鉴定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直接提出。

4、鉴定收费:鉴定费280元/次,疑难病例300元/次(收费依据:苏价费[1996]156号);医疗辅助检查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由医院收取:

(1)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符合《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鉴定费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由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申请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支付。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贴被鉴定人近照一张,并提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鉴定人完整、连续的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诊断结论、手术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如X片、CT、病理、心电图、B超、彩超、眼科检查)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应加盖医院医务部门的医疗诊断专用章。

精神病:应提供脑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发病时间和简要治疗经过)、就诊卡的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对。其中,精神分裂症应有5年以上诊断史,情感类精神障碍应符合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工伤职工应提交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职业病患者应提交省、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

用人单位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委托单位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因病或者非因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交个人申请。

(三)医学辅助检查和专家面诊

1、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辅助检查。在空军454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医院转送鉴定办公室;在其他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申请方转送鉴定办公室。

2、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相关医疗专家对伤/病职工分科别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3、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前往指定医院接受专家面诊,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面诊的,应征得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同意。

(四)鉴定评审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鉴定结论领取

接受专家面诊的次月10号以后,申请方凭《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到劳动能力鉴定窗口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六)复查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2个回答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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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8-19
现实困惑
2011年6月12日,某市一家机械加工厂的职工史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慎致使右手受伤。同事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救治,但是还是因为伤势较重,导致史某右手截肢。史某请求单位给他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厂负责人却说史某受伤是因为他自己的疏忽造成的,拒绝给他申请工伤认定。史某无奈只得等自己伤好出院去申请工伤认定,但他不知道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是多长时间呢?
律师答疑
劳动者受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而且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工会申请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职工很有可能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这样的话就无法从单位获得赔偿,也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如果真是遇到了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如果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没有在一年时间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就消失了。
具体到本案,史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史某只能请直系亲属帮助申请,或者等自己身体康复后亲自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了。但是一定要在2012年6月12日之前去申请,如果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史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就消灭了。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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