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每学年在每一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
(二)三个学年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课程Ⅱ中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
(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综合素质表现评定合格;
(五)体育测试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获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离校后两年内允许参加两次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学业成绩合格证。学校可核发其毕业证,毕业证的签发时间为全部科目最后合格年度。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申请中途退学的,只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的,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并监制,普通高中结业、肄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规格并监制。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中升级实行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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