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 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 (3)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例如被收押期间获得 发明专利 或者在突然重大自然灾害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重大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 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其实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对于减轻处罚一般是在下一个量刑档次内做出处罚。当然,对于一些情况,法律中规定是可以减轻处罚,但有一些却是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所以实践中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而法官在自由裁量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到具体减轻处罚的情节才行。

法律客观: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删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主要是考虑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过于轻纵宽缓,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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